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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9: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經費如何結報?

一、計畫請購請擇歸屬之會計編號,並確實依照計畫核定項目執行,經費報支與流用,請依計畫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
       經費處理原則規定辦理,惟下列各項不得列計畫開支:
(一) 與研究計畫無關之開支或非執行期限內之開支。
(二) 與科發基金補助經費無關之任何墊撥款項。
(三) 購買土地或執行機構本身庫存之物資及現有之設備。
(四) 慰勞或餽贈性質之支出。
(五) 交際應酬費用(因研究計畫需要召開會議而逾用餐時間所提供之餐點除外)、罰款、贈款、捐款及各種私人用款。
二、 經費報支之收據、發票需於計畫核定期限內,如涉採購作業程序者,其驗收合格日亦同,始得列為計畫之開支。
三、 計畫於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,依規定辦理經費結報。各項單據應於期滿後十五日內送主計室核銷,倘計畫支用數未達
        80%,計畫主持人應於國科會網頁填寫執行率落後之緣由,始可完成經費結報程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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